答:防暑降温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降温费和发放防暑用品。对于发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有限制条件。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核算。
对于发放物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
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见,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只要合理就准予税前扣除,没有限额规定。
防暑降温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费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以现金方式发放防暑降温费,则当然纳入工资总额,个人需要对超标准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对超工资总额部分也需要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找一张发票,上面注明的是"防暑降温用品",报销入账后,照样以现金发给员工,财务上则有可以"劳动防护费"进行入账了,不需要交税,这就是所谓的"合理避税。当然也可以进入"福利费",作为员工福利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