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常见的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口径和清算后如何纳税。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清算时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网签合同金额为基准,而非到账金额为准。如果存在按照合同应收未收账款,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税收调整范围。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2.清算后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对当月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应当按月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次月15日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是常常忽略在完工年度应该结转收入,然后配比结转成本。
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具体执行时按照孰先原则。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在完工年度未结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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