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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事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企业发生名称改变的,只需提交前六项文件资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动名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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