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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税务管理

一电商企业的基本类型

电商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乃至线上支付的商业模式。各类电商可分为以下两类:

平台类电商,即电商企业并非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的购销主体,而仅围绕促成购销交易提供各类辅助服务,如首页推介、产品或服务介绍页面的功能插件、资金结算、供需匹配等,如淘宝、滴滴出行、诸葛修车网等。

渠道自建类电商,即自行建立网站并基于该网站实现销售的企业,既包括传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如京东自营等,也包括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销售的新型产品或服务,如视频网站,在线教育等。

渠道购买类电商,即通过入驻电商平台购买销售渠道并在线上实现销售的企业,如京东入驻商户、淘宝卖家、入驻美团外卖的餐饮企业等。

二电商企业的税务处理

相对于传统企业,税法并未就电商企业作特别规定或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公众舆论中的“电商不征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商企业的工具,电商企业销售收入,均应照章纳税。尽管如此,电商市场也普遍存在一些税收疑难问题。

(一)一般业务的税务处理——以渠道购买类电商为例

例1:F公司是一家入驻淘宝平台,主营服装销售的电商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是它支付宝交易记录中节选其中一笔:

支付宝交易记录中节选其中一笔

该女装原价209元,F公司开展满100减5元促销活动,折后售价为199元,其中,消费者信用卡付款197.62元,使用积分抵减1.38元。另外,F公司支付“淘宝客”推广费9.95元,快递费7元,商品不含税进价为15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F公司该笔销售的会计分录为:

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支付宝账户176.52

——代扣返点积分0.99

——代扣天猫佣金9.95

——代扣淘宝客佣金9.95

——快捷支付手续费1.59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91

公司支付宝收到货款时:

借:企业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176.52

财务费用1.59

销售费用20.89

贷:应收账款——支付宝账户176.52

——代扣返点积分0.99

——代扣天猫佣金9.95

——代扣淘宝客佣金9.95

——快捷支付手续费1.59

满100减5元的优惠政策系商业折扣,应按照折扣后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以折扣后价格或在折扣栏填列折扣金额的方式开具发票。

销售该商品应纳增值税额=199/(1+17%)×17%-150×17%=4.66(元)

2.从F公司支付款项备注描述来看,阿里巴巴旗下多个公司均参与到淘宝商城的经营中,并负责不同的项目。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F公司提供消费者使用快捷支付取得的的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

(2)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收取的天猫佣金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积分部分详见后文)。

(3)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淘宝客佣金,收取的佣金也需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积分业务

常见的积分业务有两种,一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二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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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

《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规定:“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方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税务处理: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税务处理上,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某商品销售价为11700元,商场返积分给顾客可作为234元使用。商场账务处理如下:

收款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10000/(10000+200元)=9803.92

递延收益200×10000/(10000+200)=196.08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兑换积分或积分作废时:

借:递延收益196.08

贷:主营业务收入196.08

税务处理:商场收款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10000元,同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将来积分兑现时不再确认相应收入,也无需再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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