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筑工程分包和转包应如何纳税?
1、纳税人是单位企业的情况:(1)有项目登记营业税(收入额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营业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2%) 印花税(合同金额0.03%)
(2)没有做项目登记营业税(收入额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营业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2%)
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印花税(合同金额0.03%)
2、纳税人是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的:营业税(收入额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营业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2%) 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5%)印花税(合同金额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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