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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行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行执行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及新收入准则,并按照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其主要变化包括: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主体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提高了会计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金融资产减值计量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从而更加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大量新的披露要求,特别是有关套期会计、信用风险和预期信用损失等内容。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据,因此,本行不重述2018年比较期间数据,新准则转换数据影响将调整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于2019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对本行财务报表项目有较广泛的影响。

(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不会导致本行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本行财务报表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影响

本行将自一季度起参照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要求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无需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行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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