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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缴印花税的原因

在实务中,时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尤其是在境外转让股权如何征收印花税,值得思考。

案例概况

恭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喜公司”)是由新加坡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出资¥2000万元于2013年2月1日在上海成立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1月10日吉祥公司将其持有恭喜公司30%以¥10000万元转让给德国如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新加坡签定。2017年1月20日,恭喜公司持股权转让协议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试分析该业务如何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二、税务分析

(一)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注:关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请查阅《【20160907每日一税】:史上最新最全的印花税税率》。

因此,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签订合同各方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无论在境外还是境内签定合同,签订合同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境外签订合同境内使用时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小结: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缴纳印花税。在境内缴纳印花税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缴纳。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缴纳。

三、案例解析

2017年1月10日,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境外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在境内使用时缴纳印花税。1月20日,恭喜公司持股权转让协议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分别使用合同变更所有权,都应缴纳印花税:1×0.05%=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本案因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境外签订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合同持有人恭喜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恭喜公司负责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国内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变更手续,属于在中国境内使用股权转让协议,应对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未缴纳的印花税分别缴纳5万元,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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