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期的填写。现金收付记账凭证的日期以办理收付现金的日期填写;银行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以财会部门开出付款单据的日期或承付的日期填写;银行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按银行进账单或银行受理回执的戳记日期填写;月末结转的业务,按当月较后的日期填制。
2.摘要的填写。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既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又是登记账簿的需要。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书写整洁。
3.会计科目的填写。会计科目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全称或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简写或只填会计科目的编号而不填名称。需填明细科目的,应在“明细科目”栏填写明细科目的名称。
4.金额的填写。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的金额相符。在记账凭证的“合计”行填列合计金额;阿拉伯数字的填写要规范;在合计数字前应填写货币符号,不是合计数字前不应填写货币符号。一笔经济业务因涉及会计科目较多,需填写多张记账凭证的,只在较末一张记账凭证的“合计”行填写合计金额。
5.会计分录的填制。填制会计分录时,应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编制会计分录,增加核算的口径一致,便于综合汇总。应用借贷记账法编制会计分录,便于从账户对应关系中反映经济业务的情况。
在记账凭证中,除填明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及金额的记账内容外,还应填明一级科目或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不得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中,也不得对同类经济业务采取大汇总的办法填制记账凭证。转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应按先“借”后“贷”的顺序填列,不得填制“有借无贷”或“有贷无借”的会计分录。
6.记账凭证的编号。会计人员应及时对记账凭证予以编号。记账凭证无论是全部作为一类编号,还是按收、付、转编号,均按月从“1”开始顺序编号,不得跳号、重号。业务量大的单位,可使用“记账凭证编号销号单”,在装订凭证时应将销号单放在记账凭证汇总表之后,使记账凭证的编号、张数一目了然,以便查考。在使用通用凭证时,可按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编号。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可采用“字号编号法”,即按凭证类别顺序编号,如收字第×号、付字第×号、转字第×号等;也可采用“双重编号法”,即按总字顺序编号与按类别顺序编号相结合,如某收款凭证为“总字第××号,收字第×号”。如一笔经济业务,需要编制多张记账凭证时,应按顺序采用“带分数编号法”,如1/2、2/2。两张凭证之间不要填写“过次页、承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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