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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用增值税税率的检查

案例一:小张出差住宿A酒店(一般纳税人),宿费200元。结帐时,小张在大堂吧购买冲电宝180元,加上客房消费方便面、火腿肠30元,小张要求酒店一并开具410元宿费发票。A酒店按小张的要求开具发票,注明住宿费金额386.79元,税额23.21元,价税合计410元。

市稽查局按照检查营改增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计划,派检查员小王带队对A酒店2016年5月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审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库存商品明细帐,核实A酒店销售商品未单独核算销售额,计入宿费收入一并按住宿服务6%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审核收入明细帐和收入结算单,查实2016年5月住宿费收入896万元,其中单独收费的商品销售收入186万元,以上均为帐载不含税金额。

检查结束前,按照程序,检查人员小王告之酒店,销售商品和提供住宿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计税。即要对总收入896万元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7%补税,补税金额为80.24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已缴增值税=896×6%=57.76万元

含税销售额=896+57.76=949.76万元

应补增值税=949.76÷(1+17%)×17%-57.76=80.24万元

针对上述检查结论,A酒店提出,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销售商品,应视为混合销售,即使按兼营处理,也应只对销售货物销售额186万补税。

对此,检查人员小王告之如下处理依据:

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兼营的税务处理: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的免费的一次性用品、配送的免费矿泉水,为一项销售行为,属混合销售;而有偿销售商品,顾客是选择性消费,属两项销售行为,应按兼营处理。

稽查局对A酒店的违法事实做出如下税务处理:

1.补缴2016年5月增值税80.24万元,并课征滞纳金;

2.不构成偷税,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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