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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是什么?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

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没有风险?你太天真了!

多处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业务案例:

某旅游职业学院是一家由财政代付工资的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工800多人。2016年间,除了由财政代付的工资之外,学校因教学的需要还为教职工发放了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等费用900多万元。

学校的财务人员认为教职工的工资在财政发放,而且财政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认为学校无需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学校在支付教职工的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就是说,学校在支付教职工的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时应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个人,也应该该于取得所得后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经代扣代缴过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多退少补。

风险提醒:

通过以上案例解析我们知道,如果单位在发放个人所得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有纳税风险的。

该案例中,高校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对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0多万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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