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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运费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

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购进材料的运费则可以抵扣,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货方名称要求与运费发票开票方名称一致,否则,由于销售方代垫运费未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税,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1、运费的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即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假设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的值。即:17%R=4%,则R=23.53%。

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2、自营车辆运输与外购运输的权衡

假定运输费用中的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为R,运费收入总额为y(含税),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x,不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为d,则可抵扣的增值税为17%x。单独成立的运输公司取得的运费收入为y,就运费收入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自行运输方式下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税后现金流量=y-17%x-d-(y/1.1717%-17%x)

成立运输公司方式下的税后现金流量为:

税后现金流量=y-117%x-d-3%y

求两种方式的均衡点得:

R=x/y=60.68%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超过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有车辆自行运输的方式; 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占运费收入的比重低于60.68%的时候,可以采取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当然对此也需要综合考虑开办运输公司会发生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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