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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发票吃亏的是纳税人

许多纳税人错误的认为,我有进项票不认证抵扣税款,吃亏的是我自己,占便宜的是国家。一分钱的税款没少缴,还让国家多收了本应属于我的税款,这会有什么风险?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看应该没什么问题,问题是税务机关不这么看。

国税机关会怀疑:

1、纳税人隐瞒收入,采取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均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对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发票。

2、财会人员将进项发票不慎丢失,为避免担责,未向企业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形成滞留发票。

3、买卖纠纷销售方发票虽已开具但因合同纠纷(如:购货方未支付货款等)不予交付,造成购货方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发票。

4、购货方虽改为一般纳税人,但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5、不予抵扣购进免税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6、用途改变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专票认证前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发放职工福利等行为,自行将该发票不予抵扣认证,导致出现滞留发票。

不论是以上哪种情况,国税机关一般都会进行调查,并分别进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对第一种行为认定偷税进行处罚;

对第二种行为用发票联认证抵扣;

对第三种行为购货方在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对第四种行为,购货方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对第五种行为:购货方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对第六种行为购货方先认证后作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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