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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怎么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规定,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如果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通知》(署加发[2008]57号)和《加贸司关于明确电子化手册纸面单证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09]6号)有关规定,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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