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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混合销售的判定、申报

答:A空调安装公司与B单位签订空调销售和安装合同,A承建B的空调安装工程,由B负责外购空调并负责安装,合同金额100万,其中空调90万,安装费10万,保修三年。

分析:

步,确认A承建的空调安装工程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A出售空调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

第二步,本合同销售额,A应当按11%建筑服务,还是按货物17%申报增值税?

第三步,判断A是原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是营改增纳税人(即原营业税纳税人、即“其他单位和个人”)?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判断区分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我们主要看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否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而不是看本合同中的货物销售额是否占合同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具体计算货物销售占比,我们可以查阅销售方12月增值税申报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第1栏“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第4b栏“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数的比例。

如果,A的申报表中,第1栏“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那么A属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应当按17%缴纳增值税。

如果,A的申报表中,第1栏“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那么A属于营改增纳税人,混合销售应当按11%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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