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释看,对此问题的操作原则是,不完全认可,不完全否定。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和车辆使用权有关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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