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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面是农产品吗

案例概况

四川发财公司是一面粉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取得该公司生产的挂面销售额11.30万元。问发财公司如何确定销项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

二、实务分析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小结: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挂面属于粮食复制品,也是农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自2008年12月28日起,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以上规定,挂面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粮食复制品。换言之,挂面也是农产品。

傻眼了吧?我以前也以为挂面不是农产品。和我犯过经验主义错误的同志请点赞,嘻嘻......为了长久记住,也欢迎打赏哈。

三、案例解析

发财公司为面粉加工企业,主要是外购小麦,加工成面粉,再生产出挂面。虽然挂面也是农产品,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发财公司销售挂面11.30万元应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11.30/(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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