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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常见误区解读

误区1:

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含亏损年度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的所得弥补,即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如:某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即亏损),弥补期从2009年算起,算5年,截止到2013年,2014年不算,不论2009~2013年各年度是盈利或是亏损。

误区2:

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弥补亏损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误区3:

清算期间不可弥补亏损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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