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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继承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概况

张三一共4姊妹,分别叫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2017年3月20日从其父母处继承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经商议:张三给张一、张二和张四各现金25万元,该房产过户给张三一人。问张一、张二和张四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二、实务分析

(一)个人依法继承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都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将应继承房屋部分产权折价以现金形式取得不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4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多子女共同继承房屋,子女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房屋产权由其中一个子女取得,其他子女应继承房屋的部分产权折价后以现金形式给付,对其他子女取得现金补偿的份额,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将应继承房屋部分产权折价以现金形式取得不缴个人所得税。

总结:多子女继承房屋,无论是以房屋形式取得,还是现金形式取得,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2017年3月20日从其父母处继承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经商议:张三给张一、张二和张四各现金25万元,该房产过户给张三一人。

张三取得继承的房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

张一、张二和张四各取得的应继承房屋部分产权折价25万元,以现金形式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43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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