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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业务中发票开具模式分析及建议

采购是企业一项日常行为,通过采购商品和服务企业从市场中获取资源,以保障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开展。在财务核算中采购是公司重要的成本组成部分,而成本的扣除有赖于发票的取得,所以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合规的发票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活动。小编主要针对货物采购,总结实践中各种开票模式,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建议。

一、合同付款时点对开票时点的影响

对于采购合同来说,付款时点主要有四个,分别为:一是签订合同后的定金或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20%-30%;二是发货前或到货后的进度款,一般为送货金额的40%-60%;三是结算时的结算款,一般付至结算金额的95%-97%;四为质保金,一般为结算金额的3%-5%。

相应的开票模式概括起来有三种:

一是与付款时点一一对应,每个付款时点都要开具发票。此种模式之下,开票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容易背离。比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此种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以实际付款为准,此时就会发生以下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纳税人没有进行申报,而是待实际收款开具发票时再行申报。又比如根据规定,定金或预付款根据规定一般不构成应税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当然对定金或预付款一旦先开具发票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占用了供应商的货款。

二是定金或预付款、质保金不开具发票,发票仅在进度款和结算款时开具。该模式仅是压缩了开票次数,但是对于纳税义务而言,无法解决问题。而且与每个付款时点都开票一样,这种模式下开票时付款的比例仅是货物价值的一部分,开票的数量和单价容易产生错误。

三是整个采购过程中仅开具一次发票,严格来说这种情况仅发生在结算时一次性开具发票,如果是在结算前一次性开具发票,结算时仍然可能需要多退少补。这种模式把开票次数压缩到低,有利于开票数量、单价与合同约定或结算情况对应,但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背离问题,依然无法解决。对于付款或供货周期较短或付款环节少的,可以一次性开具发票,但是对于付款或供货周期长的,如果待到结算时再取得发票,可能影响所得税的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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