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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发票进项税额转出该如何处理呢?

答: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小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发票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以上六种规定的情形之一。单纯的故意走逃欠缴税款行为不在以上六种规定情形之内;

二是发票开具时间在上述六种行为发生的对应属期内。

因此,对于失联发票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这样处理:

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重新开具时

借:应交税费-进项

借: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 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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