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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差异协调处理

由于企业会计收入准则、收入指南与税法在收入时间和计量金额方面均存在差异,如何协调解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产生的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一个实际问题。下面结合事例,分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申报差异的协调处理。

例:201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现代化机械制造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为10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设备价款。该批大型设备成本为75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0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照问题提供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为80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

2000×(P/A,r,5)=8000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P/A,r,5)为4.1002,此时2000×4.1002=8200.4>8000

当r=8%时,(P/A,r,5)为3.9927,此时2000×3.9927=7985.4<8000

因此,7%

现值 利率

8200.4 7%

8000 r

7985.4 8%

(8200.4-8000)÷(8200.4-7985.4)=(7%-r )÷(7%-8%)

通过计算,可以求得:r≈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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