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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组织结构的变革

治理模式不断转型

一是基金会于2006年采用了基于“非自愿性捐款”的新筹资战略,即捐款的计算基于每个国家(以及欧盟)的国民生产总值(GDP)比例。该筹资计划目前已部分得到执行。它使得基金会在资金上从依赖于私营部门(过去主要为各大会计事务所)转向依赖于各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出资,虽然政府出资不是法定义务,但可以帮助各出资的政府有能力或者有动机去影响基金会。

二是成立监督委员会后,原由受托人拥有的选举和重要人事任命的控制权转移给了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代表组成,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实质上的最高领导机构。

这种组织模式的转变被认为可能与基金会制订高质量会计准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相违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需要对全球投资者负责,而投资者的利益可能无法被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所代表。

另一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果要在全球得到直接认可并统一执行,作为全球会计准则标准的政策制定者,在投资者群体分散化并且没有全球层面代言人的情况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需要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

三层式组合结构保障准则制定独立性

目前,IASB将自己的使命确定为“制定一套高质量、可理解的、可强制实施的、全球接受的、以清晰表述的原则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准则”。整个组织在未来10年将致力于IFRS在全球各经济体的完全适用,即不做修订的应用,并且将关注IFRS在实施过程中的一致性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基金会实施三层式的组织结构。第一层是监督委员会,第二层是IFRS基金会受托人,第三层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监督委员会主要关注治理机制问题,特别是与受托人、IASB的角色和责任划分相关的问题。受托人将致力于保护IASB准则制订的独立性、IASB在准则制订过程中是否遵守了应循程序等。

IASB则主要负责准则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基金会、IASB与证券监管机构、审计监管机构、准则制订者、地区性团体或其他区域性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以了解其需求并识别准则执行过程中的偏离问题。

从上述结构安排可以看出,IASB试图保持其准则制订的独立性并且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制订出更高质量的会计准则。

全球性组织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公共部门领域内的全球性组织,例如联合国。这类组织通常有一个以国家为基础的治理模式,使得该组织能对各国政府负责。另一类是在私人部门领域内的全球性组织,一般只需对部分没有国别限定的利益相关者群体负责,除了声誉外没有正式的问责机制。

因此,也许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来说,理想的组织形式是创造一种以国家和非国家为基础的混合型组织模式,既非联合国那样的政府间全球组织,也不完全是民间自律型社团组织,预计获得此理想模式的过程将充满挑战。

组织结构不断完善

IASB自2001年改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后,就将建立一套可供全球性经济体使用的高质量的国际会计准则作为其奋斗目标。在资金来源、委员的任命和组织结构(如成立监督委员会、基金受托人等)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其组织形式正从过去的专业组织自律模式转向基于国家的治理模式。

2001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IFRSfoundation)宣布正式启用重组后的新框架,决定自同年4月起,IASB由12名全职理事和2名兼职理事组成。理事的选拔不再以地区代表性为基础,而是看重其专业经验和背景。

理事会中有7名理事负责与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协调以推动会计准则的趋同。

2012年7月,IASB决定将专业理事增加到16人,分别来自外部审计师行业、财务报告使用方、财务报告编制方、学术界和其他各界。理事会的成员由基金会委派。

在改组成为IASB之前,IASC是一个民间职业团体,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计职业团体的捐款(即各大会计师事务所)。改组后,理事会的经济来源多元化,理事会的基金受托人负责资金的筹集,理事会全职理事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准则的制订和实施上。

同时,在理事会的基金受托人中,有多位代表曾担任过20国集团政府的经济管理官员。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出公众性权威机构支持的重要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制订机构快速反应,在2009年成立监督委员会,以联系资本市场监管者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F)。监督委员会批准受托人的任命,复核受托人的履职情况并提供建议。

2012年2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在其成立10年后,发布了一份受托人策略,展望了未来10年的计划,并阐述了自己的使命、组织结构及经费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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