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85%作为偿债准备金;
(二)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防洪保安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三)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以其自有资金按照借款余额的3%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15%(无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除外);
(四)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有收益(指税后收益)的,自产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10%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85%;
(五)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若含上解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则按剔除后的净收入确定计提基数进行筹集;
(六)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七)将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政府调节基金转作偿债准备金;
(八)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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