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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融资及利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是指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出借自有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证券供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向证券公司支付的利息,属于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项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第九条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因此,贵公司账务处理为:

(1)借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支付本金: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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