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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政策

答:新《办法》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资格认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955号)的相关规定,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的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手续。

二是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免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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