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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方式

答:⒈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⒉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⒊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所要提供的书面文件

⒈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⒉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⒋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⒌行政机关的公文;

⒍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⒎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⒏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⒐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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