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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固定资产要交增值税吗?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1.清理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XXX元 累计折旧XXX元 贷:固定资产--原值XXX元

2.收到出售价格 借:银行存款XXX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XXX元

3.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XXX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XXX元

4.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XXX元 贷:营业外收入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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