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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异地工程应如何办理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纳税人在市内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须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开具《外管证》.办理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记载本项目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账簿,如工程尚未开工的,可提供本年和上年度的账册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账册健全企业,待工程开工后再对本项目的账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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