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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接受捐赠的资产怎么计算价值大小?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该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受赠实物的价值。

公益性捐赠的入账价值怎么处理分录?

入帐价值与递延税金的差额,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公积中核算,代捐赠非现金资产处置后,该公积转入资本公积——其他公积中核算,并可转增资本具体为:

借:固定资产

贷: 现金或银存:用于安装等费用

递延税金——接受捐赠应交所得税

内资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凭据金额+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递延税款外资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确定的价值)

贷:待转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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