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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含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广告业实施"营改增"以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怎么填?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那么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零申报。

2、增值税未达起征点免税也要申报,填报数据不用交税款,而文化事业费随同免交要申报但不填数据。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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