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货物对于企业而言,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需要有不同的原始凭证来印证。如销货退回,需要有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有退库记录,有责任追究记录,如果由于退货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影响,还有可能根据购销合同向供货方索赔,可能产生违约金。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而言,正常的货物购进,还需要立项以及合同签订,主要负责人的签字,这些手续,都不是单靠财务人员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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