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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
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 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 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 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
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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