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上述规则缴纳契税。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双方当事人进行等价交换时,任何一方都不用缴纳契税,因为价差为零,纳税人可以借此政策进行筹划:
(1)购买房屋。在购买住房时,房屋交换也是一种买房子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可以减少购买方的契税。如果纳税人甲拥有一座60平方米的住房,想出售并同时购买新的120平方米的大房子;纳税人乙是城镇职工,没有住房,想购买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这时,两者便可以通过合作,节省契税。具体方式是:乙以自己的名义买下120平米的房子,而这根据规定免征契税,然后甲和乙再将房子交换,这项行为只须就其价差缴纳契税。
(2)交换房屋。当纳税人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时,如果能想出办法保持双方的价格差额较小甚至没有,这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契税就会较小甚至没有,所以这种筹划的核心便是尽量缩小两者的价差。
其实,在两位当事人进行房屋交换之前,可以将乙的房屋按照甲的意思进行改造,增加房屋乙的市场价值,好达到两者基本接近,这样便可以免去契税。
上一篇:如何申请发票的增量扩版
下一篇:个人购买住房可以减免契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