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管理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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