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内容汇总】
1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条
2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3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