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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申报纳税

按照税法的一般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应区别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在总机构申报纳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自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需要可以前往税务机关代开3%的专用发票。但其他个人一般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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