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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

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

六是,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七是,完善了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

八是,明确了代理记账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

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于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新《管理办法》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是,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是,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是,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七是,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以上要求中:

第一、七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第二、三、六项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第四、五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六项规定;单位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七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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