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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分析

(一)一般投资损益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与投资企业一致;(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是否存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3)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是否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该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损益时,在两个时间点上存在财税差异,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第二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确认收益,仅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冲减的,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后确认“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通常通过“预计负债”账户核算。在上述情况之外,如果仍有亏损,需要在账外备查簿进行登记。将来,如果被投资单位开始盈利,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进行恢复。

按照税法规定: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可见,当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时,在会计处理上需特别注意,但税务处理与一般损益处理相同。

(三)被投资单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的确认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相应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变化。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开盘股价会由于派发股票而降低,即使日后股价回升,但在股票尚未出售前,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只需在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变化情况。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我们可推知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即被投资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相应的投资收益,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由此可知,当被投资企业作出股票股利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税法上作投资收益,并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整,且该调整处理与现金股利分配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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