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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挂失止付的规定说明

(1)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如系付款人遗失应及时通知收款人,并由付款人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详细说明遗失支票的签发日期、号码、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遗失情况等,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经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并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如系收款人遗失应由收款人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并经付款人盖章证明后到付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它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包括现金支票用于转帐的)银行不受理挂失,付款人可以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3)空白支票遗失,银行一律不予挂失,由遗失人自行联系处理。

(4)对于银行不受理挂失和挂失前已被冒领的支票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丢失者自负,银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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