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总结:1、提供运输服务;2、专票+普票;3、内容较多备注栏放不下的可另附清单,这个备注栏清单无法通过新系统开具,只能手工自制。
风险提示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前也将无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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