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个物业公司,从房地产公司购入预计2021年1月方可交付使用的车位;我公司现已进行长期出租(50年),且已预收租金。基于这种情况,现在交税还是交付使用后交税?
回答:因该公司购入车位并已进行长期出租,请分别按财税〔2016〕36号、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并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所得税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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