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420,000
借:银行存款 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 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12,000